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SYCK-2021-00002
邵市政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省委编办《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职责配置分散等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践行“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二中心一枢纽”新邵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市、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下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1)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县市区人民政府;
(3)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政府辖区内的除外);
(4)市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5)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
(6)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3.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下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2)乡镇人民政府;
(3)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5)受市州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
(6)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7)市人民政府部门在区政府辖区内设立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
4.部省属驻邵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5.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落实人员配备要求,加强行政复议专业化队伍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确定的“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综合考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市县两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涉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发〔2021〕8号)的要求,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双向选择、分批进人”的原则和方法配足配强行政复议人员,确保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
2.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行政复议机构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备责任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3.合理配置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办案辅助人员在案件登记、材料审查、听证、核对文书、统计分析、案卷整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使行政复议人员专注案件办理,促进改革后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配置辅助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和规范化建设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办案车辆。
2.推动行政复议接待和办案场所规范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司法部《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参照法院业务用房标准,按照便民原则,落实办案工作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会议、档案室和立案大厅等业务用房,配齐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案设备,将标准化建设所需装修装饰费用、配备设备费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3.建设“智慧复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办案,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规范的在线办案流程,实现数据汇聚、精准分析的在线指导监督功能。逐步在线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采取邮政快递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类行政复议文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4.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建立记录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要记录备案,并予以保密。委员应客观公正、无保留地发表意见。委员的履职情况作为留任解聘、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向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征询意见的,政府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后,要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配合。
(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1.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提高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发挥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工作监督。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复议权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公正有效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各部门,县市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改革各项要求,在2021年6月1日前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场所建设等工作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开展、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市、县两级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过程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妥善应对舆情风险。采取多种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主动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行政复议指南等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五)开展督促检查。市司法局要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总台账,对表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改革任务。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改革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及时整改,确保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